
來源:氣體滅火 發布時間:2026-01-07 16:56:22

氣體滅火場所是否需要配置正壓送風需分情況討論,配置要求如下:
需要配置的情況:
地下防護區:根據《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》(GB50370-2005),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,滅火后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,并需通過正壓送風系統實現空氣置換,確保人員安全進入。
通風換氣不足的場所:若防護區平時通風換氣次數不足(如病案室等),需通過正壓送風系統補充新風,滿足滅火后通風換氣次數≥5次/h的要求。
無需配置的情況:
地上防護區:若地上防護區有可開啟外窗,可直接通過自然通風排出滅火劑,無需額外配置正壓送風系統。
系統設計原則:
機械排風與正壓送風聯動:滅火后,先啟動排風機排除滅火劑,再聯動開啟送風機補充新風,形成空氣流通循環。
排風口位置:排風口應設置在防護區下部(如距地面≤460mm),并直通室外,以加速滅火劑排出。
通風換氣次數:通信機房、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少于5次/h;地下變電室等面積較大的防護區,建議按換氣次數6次/h設計。
設備選型與安裝:
風機選擇:選用大風量、低噪音的風機,風量需滿足滅火后通風換氣要求(如地下變電室可選用換氣次數6次/h的風機)。
風口設置:排風口應安裝防火閥,防止火災蔓延;送風口應設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,并配備就地啟動開關。
管道設計:通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,穿越防火分區處需設置防火閥;排煙風管不應穿越前室或防煙樓梯間,確需穿越時需提高耐火極限。
聯動控制邏輯:
滅火前:氣體滅火系統啟動前,應聯鎖關閉排風機、送風機及送、排風管道上的電動防火閥,使防護區與外界隔絕。
滅火后:滅火結束后,電動或手動開啟排風機,同時聯動開啟送風機及送、排風管道上的電動防火閥,排除滅火劑并補充新風。
地下變電室:
設置獨立的機械送、排風系統,換氣次數6次/h。
排風口設置在防護區下部,直通室外;送風口設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,配備就地啟動開關。
通風管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,穿越防火分區處設置防火閥。
通信機房:
平時通風換氣次數≥5次/h,滅火后通風換氣次數同樣需滿足此要求。
若平時通風系統無法滿足滅火后通風需求,需增設排風機與平時排風機并聯,使總通風換氣次數≥5次/h。
排風口設置在防護區下部,送風口設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,并配備聯動控制裝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