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氣體滅火系統中的壓力容器(消防氣瓶)為中高壓壓力容器(工作壓力為2.5~20Mpa),屬于中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《壓力容器技術監察規程》及《氣瓶監察規程》監管范圍,強制實行壓力容器(消防氣瓶)定期檢驗制度。
第六十九條
二氧化碳氣體鋼瓶檢測規范,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,不得超過下列規定:
1.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、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。
2.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。(IG541氣瓶、二氧化碳氣瓶、七氟丙烷氣瓶)
3.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,每五年檢驗一次。
4.液化石油氣鋼瓶,按--標準GB8334—1999的規定。
5.低溫絕熱氣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。
6.車用液化石油氣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,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。汽車報廢時,車用氣瓶同時報廢。
二氧化碳氣體鋼瓶檢測規范,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,啟用前應進行檢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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