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來源:氣滅系統網 發布時間:2019-02-28 13:08:06
氣體滅火系統安全要求
1. 防護區應有保證人員在30s內疏散完畢的通道和出口。
2. 防護區內的疏散通道及出口,應設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。防護區內應設火災聲報警器,必要時,可增設閃光報警器。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火災聲、光報警器和滅火劑噴放指示燈,以及防護區采用的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永久性標志牌。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信號,應保持到防護區通風換氣后,以手動方式解除。
3. 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,并能自行關閉;用于疏散的門必須能從防護區內打開。
4. 滅火后的防護區應通風換氣,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,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,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并應直通室外。
5. 儲瓶間的門應向外開啟,儲瓶間內應設應急照明;儲瓶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,地下儲瓶間應設機械排風裝置,排風口應設在下部,可通過排風管排出室外。
6. 經過有爆炸危險及變電、配電室等場所的管網、殼體等金屬件應設防靜電接地。
7. 有人工作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,不應大于有毒性反應濃度(LOAEL濃度)。
8. 防護區內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的充壓壓力不應大于2.5MPa。
9. 滅火系統的手動控制與應急操作應有防止誤操作的警示顯示與措施。
10. 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,宜配置空氣呼吸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