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來源:氣滅系統網 發布時間:2018-10-19 13:56:35
根據GB95-2007《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》報廢規定
1、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,達到如下年限的,必須報廢:
1、水基型滅火器——6年;
2、干粉滅火器——10年;
3、潔凈氣體滅火器——10年;
4、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——12年;
2、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必須報廢:
1、筒體、器頭按8.2.1、8.2.2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;
2、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8.2.4進行殘余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;
3、筒體嚴重銹蝕(漆皮大面積脫落,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,表面產生凹坑者)或連接部位、筒底嚴重銹蝕的;
4、筒體嚴重變形的;
5、筒體、器頭有錫焊、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;
6、筒體、器頭(不含提、壓把)的螺紋受損、失效的;
7、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;
8、器頭存在裂紋、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;
9、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;
10、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;
11、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;
12、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(含銘牌脫落,或雖有銘牌,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;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);
13、被火燒過的滅火器;
14、按GA402的規定應予報廢的1211滅火器;
15、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;
16、按--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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