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符合規定安裝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
一、省級或超過100萬人口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樓內的微波機房、分米波機房、米波機房、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(UPS)室;
二、國際電信局、大區中心、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、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;
三、二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程控交換機房、控制室和信令轉接室點室;
四、中央及省級治安、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;
五、主機房的建筑面積不小于140m2的電子計算機房中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(紙)介質庫;
六、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。
注: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(紙)介質,且設置在不同建筑內或同一建筑內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,本條第五款規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。